行业动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于2020年4月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中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 [1]。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升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网络直播”自2015年起加速崛起,成为全民追捧的线上互动形式。随着2020年“新冠疫情”的冲击,教育、娱乐、游戏、企业、体育等行业均快速步入网络#直播#的范畴。
区别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网络电视”,将电视信号采集后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网络直播”可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导入导播端,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链接至互联网终端即可供人观看。因此,“网络直播”因其快捷、互动及灵活等特性,近几年迎来高速发展,成为新兴互联网文化业态。随着行业监管的加强,网络直播平台在经历高速发展后正逐渐褪去泡沫,回归理性和规范发展,资本向头部直播平台集中,直播平台间也开始加强合作。2018年5月于美国纽交所上市的中国第一家游戏直播公司虎牙直播在2019年4月启动公开增发募股,斗鱼直播在2019年7月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等,行业内各直播平台地位趋于稳定。
本文旨在梳理“网络直播”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就从事网络直播平台涉及的主要监管规则、可能涉及的准入许可程序做一些简要介绍。
1、网络直播平台面临的主要监管规则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对于如何规范和引导直播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已成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网络直播”除了涉及《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基础层面的相关规定外,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电总局、工信部等不同条线主管部门还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行为规范和责任都进行了明确,具体梳理如下:
2016年7月1日,文化部出台《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确保内容合法、经营有序、来源可查、责任可究,同时强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足内容审核人员,严格监督表演者表演行为,加强对用户互动环节的管理;要严密技术监控措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一经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要及时关闭表演频道,停止网络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2016年9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直播服务,必须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指出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此外,还对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设立总编辑;同时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6年12月2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明确包括网络表演,同时规定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六类内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予以核实。强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等。
2018年8月1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了行业监管中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等各自的责任,推动互联网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指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应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许可,并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要求落实用户实名制度,加强网络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监看、审查制度和违法有害内容处置措施。
2、网络直播平台准入许可涉及的规定
(一)基础资质——网络直播平台的“敲门砖”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的相关规定,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应该归属于“B25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
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属性主要体现为收取会员费、虚拟货币或其他物品等费用,因此,在开展网络直播平台前需要办理ICP许可证。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文网文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如果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则应申请取得文网文许可证。
此外,根据《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涉及网络表演业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文网文许可证。因此,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服务涉及以上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应当申请文网文许可证。
(二)行业细分资质——网络直播平台的“锦上添花”
1.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先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直播平台若存在对视频节目的制作和在线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等,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则及实操经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难度相对较小。虎牙直播、斗鱼直播等主流平台均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涉及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组织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直播平台需要主播进行直播,直播业务即是由主播所从事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即为演出经纪机构,因此网络直播平台必须先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能与直播艺人签约。根据上述规定及实操经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一样申请难度不大,虎牙直播、斗鱼直播等涉及直播业务的平台亦均已取得该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涉及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该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同时,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亦明确规定,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的视音频直播服务。此外,根据《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涉及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在直播平台中的主要业态体现为短视频的发布以及直播,因此,《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为带有短视频发布或直播功能的直播平台从事业务必不可少的资质,但根据上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只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才有资格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因该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生效,在此之前只要不是外资入股的企业都有申请资格;该规定生效后,对于大部分直播平台来说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难度大大增加。
目前,针对上述难以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问题,主流的处理方法有三个:第一是收购已经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公司,如斗鱼直播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已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系其实际控制人陈少杰于2015年底通过收购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公司股权;第二是挂靠在国有控股的音视频类公司名下,该类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三类是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节目”的概念和外延的确定,直播或者短视频的内容如何可不界定为“节目”,可一定程度上通过设定业务模式并和具体监管部门的沟通,避免部分直播业务被认定为“节目”,进而无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3、总结
通常情况下,网络直播平台办理ICP许可证和文网文许可证即可上线运营,后期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但前述根据业务需要办理的许可证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取得则显得尤为困难,网络直播平台公司需要尽可能通过合理的方式说服有关部门其无需取得该证或采取替代方式取得该证,方可避免有关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