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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网络平台监管体系 优化网络空间竞争生态
日期:2024-06-17 来源:光明日报
【学思践悟】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反垄断监管、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网络领域中新兴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更新迭代,迫切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一体化推进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网络竞争规则建设,持续优化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生态。
统筹网络竞争规则体系建设,赋能数字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数字化和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数字市场竞争的主要场域,各方主体围绕数据要素充分竞争,新的竞争模式、权利形态和利益格局不断形成和动态调整。然而,囿于缺乏制度供给和合理引导,市场主体对系列行为的合法性认识并不明晰,网络空间内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凸显,已然成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阻碍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这迫切要求立法部门进一步建构并完善契合时代需求的网络竞争规则,引导形成网络空间内积极向上、充满活力的竞争环境与格局。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是我国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反垄断挑战的重要举措。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这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对治理我国网络空间和平台经济中垄断行为具有引领性作用。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对“二选一”“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新型垄断行为的处理规则均加以细化,为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提供了更明确的方向指引。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有效处理数字经济和网络空间层出不穷、更新迭代迅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入了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专门条款(又称“互联网专条”)。然而,由于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互联网专条中主要针对的“目标跳转、恶意干扰和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已经不再是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突出代表,同时,借助技术手段实施的混淆引流、流量劫持、数据杀熟、广告屏蔽等新型不正当行为愈演愈烈。为了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治理、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2024年5月,我国专门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体系化治理。《暂行规定》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完善了数字经济的竞争规则大厦。
网络竞争规则体系建设需要精准协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规则衔接。本轮修法过程中,我国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希冀将社会急需而制度供给不足的系统性、前瞻性、明确性和协调性的数字竞争规则逐步融入并重构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规则体系。但对于滥用技术优势、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数据抓取等特殊行为,通过反垄断法抑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尚存理论争议,实践中处于规制缺位的灰色地带。对此,理应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性作用,对各类新型行为的竞争规则加以明确引导。当一些可能涉及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涌现而破坏市场秩序时,若反垄断法难以及时回应,应探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性的有效规制。《暂行规定》在处理上述特殊行为时,并未回避问题的复杂性,经过审慎利益平衡和多轮立法博弈,最终对行为的合法性划定了相对清晰的边界,为营造网络空间风清气正的公平竞争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统筹网络竞争规则体系之外,市场监管部门还突出治理了一批网络空间内涉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开宣传,促进市场主体更清晰了解行为合法性与违法性的边界,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和预期,也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和维护注入了强大动力。
持续优化网络市场营商环境,更好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分配机制是“数据要素×”价值涌流的根本保障。当前,网络市场竞争的目的,愈发侧重于获得数据价值,而数据要素的市场竞争与价值实现深深嵌套在网络空间运行的全流程之中。在数据要素与传统权利内容相结合时,将催生一系列交叉融合的变化,网络空间的数据竞争将催生新兴的保护客体。在数据要素的重用和循环中,流量汇聚形成生态系统并完成价值递增。而以超级平台为代表的数字市场主体围绕着数据和流量展开多元化竞争,并依赖对外平台封禁和对内自我优待的系列行为,阻碍数据流通与价值实现。展望未来,数据权益的范畴将大幅扩展,不仅包含传统的知识产权,还将涵盖一系列新兴的数据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质知识产权、数据集、算法、收益凭证等。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上的复杂利益关系尤为引人关注,其版权属性及数据资产属性必将引发新的变革。对于这样的新型权利客体,在保护路径的选择上,除了传统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外,还可以将其视为数据产品、数据资产加以保护。
由此可见,建构良性网络市场竞争生态需要多方参与和多元共治。政府、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团体组织等各方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协同治理的格局。应积极探索网络市场竞争监管的元规则,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有序、透明的网络市场环境的形成与发展,进而实现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创新建构契合数据竞争的生产要素利益保护机制。从历史维度看,随着人类社会新技术的演进和发展,新形态的类知识产权将不断涌现,新的权利内容将会以收益凭证的形式出现,进而催生新质知识产权。对此,不应限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一类,而应探索建构新质数据知识产权的新模式。这将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和市场竞争提供更为全面和多元化的法律保护与支持框架,推动新质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与创新。为此,应不断完善网络市场竞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界定数字平台等新型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为网络市场持续健康运行提供清晰的规则和指引。扎根中国大地,勇于立法创新,在总结近年来网络市场竞争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创造性引入监管新制度、新模式,对网络市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实施常态化监管。同时,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亦是建构良性网络市场竞争生态的重要举措。为了实现此目的,应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措施提升网络市场的监管质量和效率。例如,加强法律法规执行,确保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通过教育和公共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网络市场的认知和警觉性,以识别并抵制不正当商业行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发展,为提高监管效率奠定了新的技术基础。通过监管科技可以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在持续优化网络市场营商环境,建构良性网络市场竞争生态的过程中,我国不断完善网络市场竞争规则,使其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积极向世界传递中国网络竞争规制的新思路新方法,提升我国在全球网络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全球网络市场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周鑫、杨东,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光明日报》(2024年06月17日 06版)